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程序
中華民國 40 年 10 月 16 日
立法院第1屆第8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 43 年 12 月 10 日
立法院第1屆第14會期第22次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16 日
立法院第4屆第1會議第3次會議修正「國家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程序」為本程序並修正全文通過
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
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
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查,依本程序之規定。
第二條
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函送本院後,定期由審計長列席院會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。
第三條
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交付審查後,由財政委員會按機關別,會同有關委員會聯席審查,並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。
前項聯席審查會議,得邀請審計長列席說明並備諮詢及提供各項有關資料。
第四條
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完竣後,應即提出總報告提報院會。
第五條
本程序經院會通過後施行。
本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,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。
資料來源:立法院